简述乡级人大的职权。
答:(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2)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3)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5)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答:(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和生活方式。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不同于一般地方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不同于中国地方政府体系中的享有某些特殊权力的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   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简述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
答:(1)国籍: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必须年满 40 周岁;
(3)居住年限条件:在香港、澳门居住连续满 20 年的永久性居民;
(4)有无外国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行政长官只能由无外国居留权的人担任;澳门则无此条件限制,只是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