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职权。
答:(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2)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3)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4)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5)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6)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7)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8)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9)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简述各级人民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职权。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可以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乡级   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2)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3)有权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议。
(6)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  题的调查委员会;
(7)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简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答:(1)提出议案。
(2)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3)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  复,必要时提出报告。
(4)审议政府决定、命令、规章和下一级人大的决议案。
(5)审查政府工作报告。
(6)提出立法意见,起草法规和决议草案。
(7)监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必要时可提出报告。
(8)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
(9)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综合上报。
(10)办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