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国务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主考院校为宁夏大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并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四年内(以本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准)提出申请。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直接授予条件:
(一)满足授予学位的基本条件;
(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全部达到70分及以上;
(三)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全部达到75分及以上;
(四)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撰写并通过论文答辩,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或70分及以上;
(五)外语水平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在学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部分)考试,成绩合格;
2.在学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3.在学期间,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4.在学期间,参加宁夏大学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第六条 不满足申请直接学士学位授予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满足授予学位的基本条件;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测试内容为三门学位课程,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三)外语水平须满足第五条(五)中任意一项。
第七条 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教育考试招生规定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在学期问,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主要由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为学院)负责,程序如下:
(一)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初审等;
(二)学院组织不满足直接授予资格的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中旬;
(三 )凡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填写《宁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并附加提交成绩单、外语成绩达标证明、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初;
(四)学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汇总名单及相关资料,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院负责打印并下发)。
第九条 在学士学位申请及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取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撤销其所获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表:宁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