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和吉林省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继续教育学院承办。授予对象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函授、业余、自学考试和远程教育等办学形式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是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文学、艺术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等。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可以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水平合格标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业课程成绩合格。
  (四)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1.参加吉林省高校联合组织或由我校委托省内其他高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00分(含)以上;
  3.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3)笔试,成绩合格;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其以上;
  5.参加托福考试(机考),成绩达到50分及其以上;
  6.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到4分及其以上;
  7.参加全国各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8.外语专业需提供其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二外国语语种合格成绩。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第四条要求者;
  (二)在校受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未解除者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三)考试(考查)作弊者;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六)由于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行申请制,每年受理两次,申请受理时间为上半年的3月1日至3月15日,下半年的9月1日至9月15日。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材料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信息汇总表、论文、照片、学士学位外语合格证或成绩单。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受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后,根据本细则第二章要求,对毕业生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并将审查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进行学位授予信息网上注册备案。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对收到的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并形成处理决定。决定以书面形式由继续教育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或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此前相关文件中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应以本细则为准。
   
吉林师范大学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