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宪法与表达自由
第一节 表达自由概念及其价值
在现代民主社会,“言论”被作了扩张性的解释,不仅指传统意义上以声音和文字体现的语言,还包括许多形式的象征性语言,如形体动作、图像、绘画、雕像、音乐等。另外,若以言论自由为核心,其内涵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关于表达自由的价值这个概念,其中的价值也可以理解为功能、作用或利益。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将表达自由的价值概括如下。

一、对于个人的价值
(一)自由表达本身即是目的
自由表达带来快乐,它是自我实现的组成部分,并促进个人才能的发展。自由是指不受外在控制的自主与自决,本身就是一种善,是人之为人的一个首要条件。自由赋予一个人作为人的尊严。一个自由人被视为拥有正常理性以判断是非,拥有道德能力以区别善恶的人,一个能够有效地自理与自控的人,一个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的人。压制言论不利于一个人德性的发展和道德人格的健全。
(二)自由表达是个人增进知识和获得真理的一种手段
言论自由有助于我们增进知识与获得真理。当我们可以自由地认识一切事物,自由地抒发我们对于一切事物的认识和看法时,真理就在与谬误的斗争中显现。
人们共同认识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人们就失去了获得一个正确的谚识的机会,这自然是不应当的。
2.即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错误的,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的重理。
3.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而且全部是真理,若不容它去接受猛烈而认真白挑战,那么它就会逐渐退化成一个教条。
4.在上述情况下,原则定规也有可能丧失或减弱它作为真理的本来意义并有可能失去对人们品行的陶冶作用,因为有些原则定规已变成一种纯粹的,式和术语,不仅对于优良生活是无益的,而且妨碍人们以理性或亲身经验去体e真理和培养真正的信念。

二、对于社会的价值
(一)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作为保证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的、政治的决策过程的一种方式,言论自由如同一个社会安全阀,能够缓释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进社会的稳定以及维持社会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平衡。任何社会中的大众都难免对社会有不满情绪,在这种不满之中,往往包含着改善制度所需要的智慧和动力。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是相辅相成的,言论自由在这一相辅相成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一作用尤其体现在一个社会的改革时代。
(二)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
言论自由促进着社会内不同群体之间和政府与公民之间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关系,是制约公共权力走向非民主的重要保障。言论自由对于国家政治具有三种功能:
1.民主协商。
2.制约。
言论自由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作用表现为言论自由的舆论监督功能。
3.互信。
在言论自由对于民主政治的协商对话、制约与互信功能中,协商对话是基j动能,制约和互信是派生功能。
美国新闻法专家艾默生在他的专著《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一般理论》中j出,表达自由的社会价值有三个:
第一,寻求真理的手段。
第二,保障社会成员参加国家决策的方法。
第二节 我国法律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
表达自由,特别是具有公共性质的表达自由的保护不但需要宪法的上位法依据,同时有赖于具体部门立法的细化落实。
一、言论出版自由(新闻自由)
言论自由一般被定义为公民有发表意见、交流思想、抒发感情、传递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二、文学艺术创作自由
在我国,公民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是指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旨趣和爱好,结合时代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受限制地创作各种艺术作品、发挥自己的创作才能的自由。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选题自由,其二是艺术创作过程自由。
三、科学研究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又被称为学术自由,是指公民有按照自由意愿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人文科学研究工作的自由,并都有就有关学术问题传播发表意见和交流看法的自由。
四、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发展为入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这其中涉及的所有正当健康的文化活动自由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除了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利之外,还通过立法保障上述权利的实现。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邮政法》等法律。这充分说明,我国法律保护言论自由的范围极为广泛。在司法领域,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执法,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以及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各项权利。言论是介于思想与行动之间的一种事物。 思想是内心的意见、信念、见解和要求。行动是具体的行为,旨在将某种思想付诸于社会实践。

第三节 国际法及其他国家表达对于自由的规定
言论与实际行动之间的距离与一系列复杂的因素有关。有关言论的特点的因素可列举如下:
1.言论的内容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
2.言论与行动之间的时间差。
3.言论的场合也是一个判断因素。
每个国家所确立的言论自由的限度实质上也是施限者和受限者斗争过程中暂时取得平衡的结果。
在我国,随着社会向健康文明的方向发展,公民的宪法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这就要求新闻媒体不但要以依法治国为目标引导舆论,还要自觉遵守宪法。
正因为言论自由之于社会发展具有如此重要意义,所以人们不仅把它当做一种信念,而且把这种信念用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不仅把它作为某一国的国内法内容,而且还以国际宣言和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
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又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9条规定:“一、人人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除此之外,《德黑兰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等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对言论自由都作了规定。

第四节 对表达自由的限制
一、内容限制
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理由因素可以分为两类: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第一,法律限制的是不可公开的信息,如有些信息是一种资源,持有人具有特殊的利益,或如果公开会给持有人带来损害,所以必须是有条件地为持有人独古,或作为秘密予以保护。第二,法律限制的是有害信息,如那些表现淫秽、暴力的文字、声音、图像,会影响人们的情绪、意识和行为以及影响社会的公序良俗。第三,法律限制的是虚假信息,虚假信息危害社会和公众,可能造成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法律对虚假信息的限制,采取的是列举的办法,如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事先约束和事后惩罚
从限制手段来看,不同的限制手段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是不同的。限制手段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事先约束和事后惩罚。
(一)事先约束
事先约束也被称为事前限制,指任何媒介或言论未经政府事先批准或核发执照不得传播和发表。具体地说,事先约束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立法部门的法律。
2.行政部门的审批。
3.法院的禁令。
(二)事后惩罚
事后惩罚指在媒介或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和法院禁令继续传播或发表言论后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从限制表达自由的角度看,事先约束和事后惩罚的区别在于,在事后惩罚的案例中,媒介或当事人传播或发表言论后可声称,其传播或言论不违反有关法律,不在禁止之列,只有在法院认定媒介或当事人违法时,才可对其予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