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题
1.中国法的起源:

(1)礼化为法
(2)刑起于兵
2.圜土:夏朝的监狱。
3.周礼的主要内容:周礼大体可分为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及嘉礼五方面,总称“五礼”。
4.“铸刑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5.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
①厉行法治
②法律公开
③轻罪重罚
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有:律、令、科、比
7.《魏律》也称《新律》,在体例上,将具有刑法总则意义的《具律》改成为《刑名》,列于首篇,使之名副其实。
8.曹魏魏明帝时,曾在最高审判机关“廷尉”之下设立“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传授法律知识,增长司法官的专业素质与办案水平,培养司法人才,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9.隋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隋律规定,虽遇大赦但犯十恶者仍不可赦免。唐律继承了隋律的“十恶”制度。
10..唐朝“同居相为隐原则”:《唐律·名例律》中把以往的直系三代亲属及夫妻间犯罪可以互相隐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亦可互相隐瞒的“同居相为隐原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但为犯谋反罪者、犯谍叛罪者、犯谋大逆罪者例外。
11.宋代鞫谳分司制:鞫谳分司制是指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的机关为“狱司”或“鞫司”,负责裁判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

二、简答题
1.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
儿童、老人及痴呆者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一般均可依法赦免。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西周对犯罪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有所区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对疑案,应征求大众的意见,当大家都认为案件仍有可以情形时,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教原则。
(4)世轻世重原则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西周时期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七出是指西周婚姻关系中男方七种单意解除婚姻的理由,分别如下:无子、淫佚、不侍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是指女子具备三种条件,男子不可以适用“七出”的理由任意休妻。三种条件如下: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唐朝“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化外人相犯"是指在唐朝领土范围内同一国家的人相犯的,按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凡是非同一国家的人相犯的,则按唐朝的法律来处理。
4.宋代的务限制
宋代的务限制是关于农忙时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务限期为每年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实际上是极力限制民事诉讼的制度。
5.明代《大诰》的特点
(1)规定了一些《大明律》律文中没有的罪名,如“寰中国大夫不为君用”等
(2)在处罚同一犯罪上,《大诰》要比《大明律》重,如“有司滥收无籍之徒”、“夏粮违限不纳”。
(3)《大诰》规定的刑罚往往在五刑之外。
(4)强制宣传,规定每户人家都必须有一本,并且规定家中不收藏“大诰”,不遵守大诰的,要迁居化外,永不令归。

三、论述
1.论述汉代“春秋绝狱”的原则

春秋决狱,是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和事例来作为判案依据。它是汉武帝时期应时而产生,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对后世司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春秋决狱贯彻的主要原则是“原心定罪”,即依据《春秋》精神审理案件,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考察行为人的动机。此外,还有一些适用原则,如“为亲者讳”“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等。
春秋决狱将儒家仁恕思想和道德伦理引入司法实践,开启儒家道德法律化的进程,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然而,片面强调以犯罪动机作为定罪依据,也会导致司法的随意性。
2.“十恶”制度的流变和主要内容
(1)定义
“十恶”是指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严重危害国家政权和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
(2)流变
“十恶”制度渊源于《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由隋朝《开皇律》最早确立,并由唐律所继承,此后历代封建法典都保留了“十恶制度”。
(3)内容
“十恶”的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的犯罪行为;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
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等的犯罪行为;
不道:一种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杀伤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犯罪行为;
大不敬: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不睦:亲族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
不义:不义是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内乱:亲族之间犯奸。
3.清朝的秋审制度
(1)定义
秋审是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审案制度。因复核于每年农历秋八月中下旬进行而称为“秋审”。
(2)内容
经过秋审的案件,根据具体情节对罪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情实”,即罪情属实,量刑适当,一般在冬至以前执行死刑;
(2)“缓决”,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则暂时关押,等待下一年会审,如经三次复审,仍定为缓决,罪犯可免去死罪,减等发落。
(3)如定为“可矜”,即罪行虽然属实,但情有可原,直接减等发落。
(4)“留养承嗣”即罪行属实,但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为家中独子,经皇帝批准后,可以免死改为杖责、枷号示众,然后释放。
秋审最后一个程序是皇帝亲自“勾到”,届时刑部将“情实”案件分“服制”、“官犯”、“常犯”三类进呈。凡是被勾到的,在霜降以后,冬至前处死。在京待决死囚,照例先向皇帝复奏。
(3)清朝秋审制度的意义
积极:第一,通过细密和严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核,及时处理滞留案件,对统治秩序危害较轻的罪犯判决缓决,可起到镇压与恤刑的双重效果;第二,加强皇权对司法活动的控制,尤其是对死刑决定权的控制,而且也有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限制地方的擅杀与滥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