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题
1.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2.证据效力是公证书的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证书都具有证据效力。
3.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实行的是机构本位主义。
4.撤销公证书的具体情形: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是在办理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手续,现已无法补办的;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
5.涉外公证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有一名以上具备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有专职或兼职的外语翻译;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
6.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文书,当事人应向外国公证机构申请公证。
7.律师的种类:
(1)社会律师(含专职和兼职律师,是律师行业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2)公职律师;
(3)公司律师;
(4)军队律师。
8.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的条件: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9.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1)独立原则;
(2)全面原则;
(3)勤勉、透彻原则;
(4)区别对待原则。
10.反不正当竞争调查:主要针对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诽谤诋毁、商业欺诈实地调查等侵权行为调查取证。

二、名词解释
1.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2.公证法律制度是规范公证证明活动以及进行公证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是指赋予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公证证明后,如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持此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公证调解指的是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协调、劝说与和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5.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6.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7.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8.风险代理收费,是一种将收费数额与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挂钩的收费形式,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达到预期的效果,可以多收取律师服务费用,达不到预期效果,少收或不收律师服务费用。
9.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提出对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或者说明,或者提供法律方面的解决意见或者建议的一种专业性活动。
10.法律代书,是指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书写有关法律文书的业务活动。

三、简答题
1.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真实原则;合法原则;独立原则;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2.公证机构执业的例外规定
(1)使(领)馆公证
(2)商检机构的证明
(3)卫生管理机构的证明
(4)商标管理机构的证明
(5)特殊情况下有关公职人员的证明
3.公证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公证法律责任产生必须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公证活动正常秩序,造出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3)职务过错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5)承担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
4.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种类
(1)合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公证。
(2)继承: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公证。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这些行为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大都涉及行为人处分民事权利等内容。
(4)财产分割: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5)招标投标、拍卖:招标投标、拍卖公证属于现场监督类公证。
5.律师法律制度的特征
(1)律师法律制度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前提
(2)律师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提供大量服务,且这种服务不具有强制性
(3)律师法律制度以促进依法治国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
(4)律师法律制度是规范律师及与其相关主体的法律制度
6.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1)律师不得跨所执业
(2)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3)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4)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5)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律师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7.律师会见被追诉人的技巧
(1)介绍身份,建立与被追诉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2)说明辩护律师工作性质和职责,打消被追诉人的顾虑。
(3)认真对待被追诉人的翻供。
(4)做好简要的谈话笔录。
(5)适当传递亲情。
8.证据收集的原则
(1)充分利用现有证据材料的原则
(2)及时、合法、有效原则
(3)自我保护原则
(4)节俭原则

四、论述题
1.公证员的任职条件
(1)公证员任职的积极条件
A.国籍条件:担任公证员的首要条件是具有中华人们共和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年龄条件: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的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C.品德条件:我国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D.业务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应当具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公证员任职的消极条件
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B.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C.被开除公职的;
D.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2.办理买卖合同公证应当特别注意的内容
(1)在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时,要留意对法人工商年检的审查。
(2)在审查合同条款时,要始终保持中间人的立场。
(3)在审查买卖合同内容时,要注意合同标的物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也要注意合同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自由买卖的物。
(4)对合同条款是否完备也要进行必要的审查。
(5)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要将签订合同需承担的法律义务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实告知合同当事人,并记人公证笔录。
3.公证机构在办理提存公证事务时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及清偿依据。
(2)债权关系是否真实、合法。
(3)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
(4)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5)是否存在应予提存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6)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4.律师阅卷的主要内容
(1)起诉书(状)
(2)物证和书证资料
(3)当事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证人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作证属于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一项义务。
(6)其他证据材料
主要指鉴定报告、评价报告、审计报告等技术性鉴定意见材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
(7)法律手续
(8)依法不能查阅的内容
5.律师论辩的意义和原则
(1)律师论辩的意义
A.律师论辩有助于揭示事物的本质
B.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C.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
D.有助于展现律师良好形象
(2)律师论辩的原则
A.依法论辩原则
B.依法维权原则
C.辩论平等原则

五、案例分析
1.律师的义务
(1)保守秘密的义务﹔
(2)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
(3)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义务;
(4)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
2.律师与委托人的行为规范【案例】
(1)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2)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3)保守职业秘密
(4)利益冲突和回避
(5)提供法律援助
(6)勤勉尽责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