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题
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制定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主要法律渊源为刑事诉讼法;除此还有宪法、法律(刑法、监察法等),宪法是根据。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A.侮辱诽谤;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C.虐待案件(造成重伤、死亡的除外);D、侵占。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检不予追究的案件。
3.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4.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庭、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包括如下两种形式:
(1)独任庭:有1名审判员独自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3年以下刑罚,可以合议庭或独任庭;对超过3年,合议庭审理;独任审判过程中,可以转为合议庭审理;是否独任审判以及独任法官的指定,由院长或庭长决定。
(2)合议制: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的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5.对于不立案决定的复议: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如果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6.延期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7.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8.上诉权的主体: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9.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名词解释
1.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单位当事人。
2.自诉人:指在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3.鉴定人:是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
4.回避:指依照法律规定,与刑事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5.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6.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
7.通缉,是指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公安系统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
8.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享有自由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裁量权。
9.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案件的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10.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11.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一项制度。

三、简答题
1.刑事诉讼基本职能:(1)控诉职能;(2)辩护职能;(3)审判职能。
2.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①从程序上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和处理方法:
口诀:轻告时,赦他死。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处理方案:
(1)立案审查:不立案的决定;
(2)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3)起诉阶段:不起诉决定;自侦案件退回撤销案件;
(4)审判阶段,宣判无罪,或终止审理。
4.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
(1)与案件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鉴定人应该回避,但不影响证人的作证资格。
(2)了解案件事实的途径。证人是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事实,而鉴定人则是要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
(3)是否具有可替代性。证人不可替代,鉴定人可以替代、更换。
(4)是否具有专门的知识或者技能。鉴定人需要,证人不需要。
5.运用证据的原则:
(1)证据裁判原则。
(2)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
(3)客观全面原则。
(4)综合运用原则。
6.逮捕的条件:
(1)证据条件: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7.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经济利益。
(2)有利于打击和制裁犯罪活动。
(3)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全面、正确处理案件。
(4)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5)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
8.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罪名认定准确。
(4)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手续完备。
9.简易程序的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2)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相对简单。(3年有期徒刑)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应当变更为普通程序。
10.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1)审理对象的特定性。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2)核准权的专属性。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3)程序启动的自动性。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则基于下级人民法院的主动上报。
(4)审理方式的非诉讼化。
(5)裁决的终局性。

四、论述题
1.刑事诉讼中各个机关的关系: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1)分工负责的要求: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应当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体现:A.诉讼职能分工;B.职能管辖分工。
(2)“互相配合”的体现:A.检、警配合;B.检、法配合。
(3)“互相制约”的要求:公检法相互制约、平衡。特征:A.制约的双向性;B.制约形式的多样性。
(4)关系:三者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整体,三者相辅相成,任何一项均不可偏废。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1)非法言词证据:A.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B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非法实物证据:A.该物证、书证的收集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B.这一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C.不能对该证据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

五、案例分析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2.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自诉案件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受该原则限制。
3.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1)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事实、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3)事实无错,但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4)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