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六: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目标。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律意识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考点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要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考点八:法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制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的规范;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其法律效力。

      第二,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从表面看,法反映的是国家意志,但实质主要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总是将自己的意志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一般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某个党派、某个集团或者某个人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而且,也不是说其他阶级的意志在法里丝毫得不到反映,在有些情况下,法的内容不仅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统治阶级以及其他一些阶级、阶层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第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多种,除了法律规范,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纪律规范等。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纪律规范不同,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虽然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纪律规范的实施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力,但这些强制力与国家强制力无法相比。国家强制性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特征。当然,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是从一般意义和最终意义上来讲的,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具体法律的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

      考点九:法律规范
      法的构成要素主要有规范、原则、概念和技术等,其中,法律规范是法的构成要素的主要部分。法律规范有不同的类型,也有自己独特的结构。在我国法学界,经常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作为同一概念使用。
      (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通常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但对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历来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二要素说和三要素说。二要素说将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三要素说将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
      1. 假定
      假定是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任何规范都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被适用,只有当一定的条件具备时,该规范才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约束力。
      2. 处理
      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具体规定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内容的部分,实际上也就是行为模式,它是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3. 制裁
      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对于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也就是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可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前者指法律承认某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后者指法律对某种行为不予认可,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在法律条文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个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可以在一个条文中予以表述,也可以在不同的条文中予以表述,有时为了避免法律条文过于冗长,还可能把假定要素省略。例如,我国《商标法》第57条第1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这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假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处理,而制裁则放置于法律责任一章。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容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复合性规范。根据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限定程度和范围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 授权性规范
      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主要为人们设定权利。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其他奖励。”
      2. 义务性规范
      它是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主要为人们设定义务,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我国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3. 复合性规范
      它是指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相互重合的法律规范。它既授予人们权利,同时也设定义务。例如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的规定。复合性规范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范。
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是根据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限定程度和范围所做的分类。强行性规范要求人们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都属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允许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和确定法律关系,授权性规范一般属于任意性规范。

      考点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新型的法律制度,有着与以往剥削阶级类型法律制度不同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它充分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遵循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我国法律自然要体现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但我国工人阶级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他们的利益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在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既是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同时也是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实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这种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同时,这种共同意志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集中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而形成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形成共同意志,并将共同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又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又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反映,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冲破了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反映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这与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与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也是一致的,因而更具先进性和科学性。这种先进性和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仅体现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探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独特规律,强调从自己的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出发,走自己的路,不照抄照搬西方法律制度模式;三是坚持以开放的胸怀和谦虚的态度对待前人和他人的宝贵经验,既注意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又注意借鉴外国法律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还在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
      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在政治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保障人民享有并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在经济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维护和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行为和权益,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在文化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为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又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保驾护航,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推广、使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在社会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保障社会主体的正常交往,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加强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充分发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主力军的作用,通过加强立法,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保护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入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