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国的计划法律制度
1、法国的计划法律制度:法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相结合的市场经济双重调节体制,其计划法包括计划实体法和计划程序法等法律制度。
2、德国的计划法律制度:德国实行的是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其计划仅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辅助手段,仅具有参考性和预测性。
5、日本的计划法律制度:日本实行“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其经济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其成功的经验主要有:计划编制方法的科学化、计划控制目标的合理化、经济计划机构的精干化、经济计划的实施和国士开发计划的同步化。

第十一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

一、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

按考纲要求,本内容只作阅读参考,不列入考试范围,请同学们阅读教材作一般了解。

二、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发展
1、产生:
产生的标志:反垄断法产生于美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于欧洲
产生的原因:市场竞争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所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异化
保护市场竞争免受异化力量的危害,需要有国家的介入并规制市场竞争行为
在法治国家,国家和政府的市场规制行为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从而使市场规制法应运而生。
2、发展:二战结束后,市场规制领域的立法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三、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
1、概念:
(1)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规制关系,即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规制法概念: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
(1)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概念: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见教材341—343,同学们自己看书,要求领会其知识点)

四、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1、价值:
(1)市场规制法的价值的定义:是指市场规制法对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是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属性。
(2)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在市场规制法实践中的体现:
公平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场规制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的公平。它有显著的特殊性即侧重于实质公平、结果公平。
效率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
秩序价值:指市场规制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
2、宗旨:
(1)市场规制法的宗旨概念:是指市场规制法所欲实现的目标。
(2)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内容:
初级宗旨: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终极宗旨: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3、原则:
(1)市场规制法原则概念:即市场法制定和实施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市场规制法原则内容:
规制法定原则: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主体、权力和程序等均依照法律规定。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
规制公平原则:即在制定、实施市场规制法规范时就应以实现公平、增进公平和彰显公平为基本准则,通过对合同法、商法公平价值的矫正和恢复,均衡实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
规制绩效原则:即在规定规制主体、规制权力、规制行为方式和行为程序的市场规制法规范,在制定前进行制度设计时的预期、在制定后运行时的线绩效都应当是最大化的。
规制适度原则:即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实施,均须在法定的范围内,以实现绩效的最大化和公平的均衡化作为制约规制手段的选择、节制规制权力运行上的力度的基准。规制所适之度主要有:适市场规制法的“法度”、追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绩效之度”、均衡达成形式与实质公平和机会与结果公平的“公平之度”

五、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权义和责任:
1、主体:即市场规制行为的施动者和受动者。
规制主体:国家、狭义的政府、存在争议的行业协会
规制受体:经营者、经营者的代表者
2、市场规制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规制主体:市场规制权
规制受体:市场竞争权(包括自由竞争权与公平竞争权)
义务:
规制主体:依法规制
规制受体:依法竞争
3、市场规制法责任:
责任形式:
财产性责任:赔偿、强制超额赔偿、罚款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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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构成:责任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责任竞合:由于市场规制法与其他法相比往往具有兜底性质,当市场规制法与其他法责任发生竞合时,适用市场规制法责任对于恢复、重建市场竞争秩序意义更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