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主要包括: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纳税人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法律责任:如偷税行为、欠税行为、抗税行为、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记住几个名词解释:
偷税行为: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欠税行为:即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后,仍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骗税行为,即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它是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2、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如果违反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则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

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

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社会控制:
(1)金融概念: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具体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很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2)金融市场概念: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它可以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3)金融市场的社会控制:对社会金融活动规范指引和对金融关系的有效调整,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法律调整是社会控制体系中最具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金融关系一般包括金融机构组织关系、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监管与调控关系。
3、金融法体系:
(1)金融机构组织法
(2)金融调控法
(3)金融监管法
(4)金融业务法:包括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外汇法、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金融衍生品法

二、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1、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
(1)法律地位:它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政府的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储备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处于金融组织体系的核心地位
(2)职责范围:(具体同教材第257面,要求理解记忆)
2、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1)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它是中国的法定货币。
(2)人民币的发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且发行坚持集中统一发行、计划发行、经济发行的原则,以保障正常的货币金融秩序。
(3)人民币的管理: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管理人民币的权力
3、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
包括三个方面:作为政府的银行的业务、作为银行的银行的业务、对金融业检查监督的业务(

三、货币政策及其目标选择:
1、概述:
(1)货币政策概念: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所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2)货币政策特征:它是一种宏观经济政策
它是调节社会总需求政策
它主要是间接调控经济的政策
它具有长期性和短期性相结合的特点
(3)货币政策的体系:包括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外汇政策。
2、货币政策目标的一般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中央银行据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目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国的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依据。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一般来说有四个,即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3、中国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
如何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理论界存在单一目标论、双重目标论和多重目标论等观点。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货币政策目标规定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四、货币政策保障制度:
1、存款准备金制度:
(1)含义: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2)内容: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
(3)作用:保证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
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
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
(4)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a.实施对象: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b.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放松或紧缩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
c.存款准备金的计提:实行按旬考核的办法
2、基准利率制度:
(1)概念:即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又称法定利率。它是整个利率制度的核心,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它的变化决定了其他各种利率的变化。
(2)作用:基准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工具。它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存贷款活动的开展,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信贷总量。
3、再帖现制度:
(1)概念: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
(2)作用:首先,它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票据买卖和资金让度的过程,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方式。
其次,它作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还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社会信用的作用。
(3)再贴现的条件与对象:
关于条件: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的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关于对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把再贴现的对象规定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再贴现,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而扩大了再贴现对象的适用范围。
(4)再贴现率:
a.概念:是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反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意图所制定的利率。
b.调整其的目的:在于影响商业银行准备金及社会的资金需求。
c.特点:它是一种短期利率
它是一种官定利率,它不同于市场利率
它是一种标准利率或最低利率。
d.缺陷:从货币供应量来看,它不是一种理想的控制工具
缺乏弹性
4、再贷款制度:
(1)概念: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
(2)作用: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额度,使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发生变化。
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告效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
(3)我国再贷款制度的内容:
a.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
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方可成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再贷款期限较短,最长不得超过1年。具体划分为20天内、3个月内、6个月内、1年期4个档次。
b.再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见教材第277面,要求理解记忆)
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的管理:(见教材第277—278面,要求理解记忆)
5、公开市场操作制度:
(1)概念: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
(2)作用:它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是货币政策的一种基本工具。
(3)特征:具有公开性和平等性、具有灵活性、具有主动性。
(4)我国关于公开市场操作的规定:
a.公开市场操作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根据货币供应量以及市场汇率等指标的变化,决定公开市场操作的具体动作。
b.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国债和外汇
c.公开市场操作的对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同金融机构买卖国债、外汇开展公开市场业务。人民银行买卖外汇的操作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对象主要是银行,人民银行不对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买卖外汇。
d.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方式:国债采取买卖和回购的交易方式进行。债券交易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包括数量招标和利率招标。
e.外汇公开市场业务的清算: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实行集中清算

五、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1、商业银行法概述:
(1)商业银行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调控受体。
a.商业银行概念: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b.商业银行既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主体,又是金融宏观调控关系中的调控受体,直接影响着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2)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a.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三原则”即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b.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c.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的原则。
d.开展信贷业务,严格审查贷款人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的原则。
e.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合法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f.商业银行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3)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设立:
a.设立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b.注册资本: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c.设立程序: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d.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是采取《公司法》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商业银行设股东会(服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可聘任总经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设股东会,设立监事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3、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1)存款业务: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贷款业务:
应遵守的原则:(6点,见教材第286面,要求理解记忆)
信贷业务的法律形式:与借款人订立书面信贷合同
其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贷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3)中间业务:属表外业务,但它与前两项共同构成现代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包括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等等。

六、证券法律制度:
1、概述:
证券的概念: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证券的特征:它是一种投资凭证、它是一种权益凭证、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证券法概念: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适用范围:《证券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则不适用《证券法》的规定,而要由其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2、证券机构:
类型: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之分
证券公司:指依法成立、经营证券业务以及相关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为证券发行上和上市交易提供专业性服务的机构。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国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目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