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仲裁法的含义: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仲裁法的特点:
(1)机构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9. 仲裁法的立法体例:一般来说,仲裁法的立法体例有两种选择:一是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是否适用同一种法律制度。二是仲裁制度是否由一部单独的仲裁法典来规范。
10.“一元体例”和“二元体例”
(1)一元体例是指修订原有的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趋势相适应,已同一部仲裁法来规范国内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
(2)二元体例是指制定新的仲裁规则,来规范涉外仲裁部分,与原有的国内仲裁制度相分离。
11.仲裁立法模式
(1)依附性仲裁立法:是指不单独制定仲裁法,由其他综合性的部门法在某一章节或某些条款中规定仲裁制度的立法模式。
(2)单独性仲裁立法:是指以一部独立的仲裁法典来规定仲裁制度的立法模式。
(3) 分散性仲裁立法是指一国的仲裁制度以多种形式在若干个其他部门法典中规定的一种立法体例。
(4)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仲裁法所规定的,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指导仲裁程序依法有序进行的基本准则。
12.仲裁法的原则体系
(1)自愿原则:
A. 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
B. 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
C. 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
D. 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E. 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A. 仲裁与行政脱钩
B.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C. 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
13.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争议提交协议所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所发生的的争议,或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制度。
(3)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庭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