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2. 仲裁的特点:
(1)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仲裁员具有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仲裁员具有实体专业水平和能力;各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3)灵活性: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过程对外披露。
(5)快捷性:当事人的自愿性为仲裁的快捷高效提供了前提条件;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保障了仲裁的快捷性;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有助于实现仲裁的快捷性。
(6)经济性:时间上的快捷性使的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使的仲裁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7)独立性:指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
3. 仲裁的类型:
(1)根据仲裁当事人、所发生纠纷提交仲裁的法律关系等要素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2)以仲裁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即基于当事人是否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将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3)根据作出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的不同,可以将仲裁划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4. 仲裁权的概念:仲裁权就是指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授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权力。
5. 仲裁权内容:
(1)仲裁管辖权
(2)仲裁审理权:A.程序指挥权  B.证据的获取与认定权 C.事实的确定权
(3)仲裁调解权
(4)仲裁裁决权
6.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比较:
相同点:
(1)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性质相同
(3)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由第三方作为纠纷的公断人
(4)仲裁与民事诉讼所遵循的某些规则和制度是一致的
(5)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区别:
(1)仲裁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
(2)仲裁机构与法院性质不同
(3)案件管辖权基础不同
(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