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主体
知识点一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由三大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前提性要素。法律关系逐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可以不尽相同,但权利和义务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主体有两个方面: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着。有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知识点二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和范围
(一)生产关系和国家政权的性质,是制约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和范围的重要因素。
(二)中国现时期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和范围包括:
1、自然人。包括公民和其他自然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是中国某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至于他们能在多大范围内参加中国的法律关系,由中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和中国的立法所决定。
2、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企事业单位,如公司、学校、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等;社会团体,如政党、公会、妇联等;其他社会组织。在法学上和法律上,把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公民称为自然人,把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称为法人。
3、国家。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发行国库券所形成的国家同国库券持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即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我国,国家是土地、森林、矿藏、水流、草原等国有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享有者。
知识点三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
(一)权利能力的含义: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具备权利能力是充当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前提性条件。
(二)权利能力的种类:
1、从权利能力的主体类别看,有个人权利能力和组织权利能力之分。
2、从权利能力的主体资格看,有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之分。
3、从权利能力的内容差异看,有诸如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其他权利能力的区分。
知识点四 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
(一)含义:行为能力是指法所认可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行为能力的要素:
1、行使权利或享受权利的能力或积极行为能力。
2、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能力,或消极行为能力。
(三)判断一个主体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
1、看其能否明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是否能认识和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2、看其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否理智的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3、看其能否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或义务。
这里所谓行为能力,是法所拟制的行为能力,限于法所规定或认可的条件范围内。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如要有行为能力,先要具有权利能力。作为组织的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使一体化的,在获
得权利能力的同时也具备了行为能力。作为自然人法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使经常分离的,并非总是同时存在的。
(四)行为能力人的种类:
各国依自然人能否参加法律关系对他们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行为能力规定了具体条件和具体制度。分为三种:
1、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达到法定年龄,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具有认识和判断能力,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加法律关系,能就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对他们则从保护其合法权益出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未达到法定年龄或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只能独立处分同其能力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或只能参与同他们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部分法律关系。按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3、无行为能力人。他们未达到法定年龄或完全不具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参与任何法律关系,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他们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行为不具有法的效力。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