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知识点一 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既是法的形式概念,也是法的体系概念。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
修改的,综合性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基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二)宪法的地位
宪法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一级大法或根本大法。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才能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利。宪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已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宪法是其他法的立法依据或基础,其他法的内容或精神应当符合或不得违背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否则无效。
(三)中国现行宪法的技术特色
①中国现行宪法是成文宪法、有标题宪法、单一文件宪法和篇幅介于长短之间的宪法;
②中国现行宪法是折中了所谓规范封闭、具体的宪法和规范开放、含糊的宪法这两种特征的宪法;
③中国现行宪法还是折中了所谓严密宪法和纲领性宪法、起指导作用吸纳发和不起指导作用宪法、制度性宪法和智能性宪法、有条件宪法和无条件宪法等特征的宪法。
知识点二 法律
(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的程序制定和变动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在中国,法的之上没有立法纲要这种形式存在,因此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
(二)法律的分类
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
知识点三 法规
(一)行政法规的概念
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二)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
(1)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
(2)它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纽带作用。
(3)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远比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定的事项广泛、具体。
(三)地方性法规的概念
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的基本特征
(1)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机关,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
(2)有更多的关系需要处理,比中央立法更复杂、具体;
(3)具有从属和自主两重性;城市地方性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中逐渐占据重要位置。
(五)地方性法规的作用
(1)使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
(2)解决中央法律、法规不能独立解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解决的问题;
(3)自主的解决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解决的各种问题。
(六)自治法规的概念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位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知识点四 规章
(一)规章的概念
这里所谓规章是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
章和政府规章两种。
(二)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部委规章。
(三)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地方政府规章。
知识点五 国际条约和惯例
(一)国际条约的概念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二)国际惯例的概念
国际惯例是国际关系中,不成文的规则和原则,如无害通过、战俘不得杀害和虐待、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外交特权和豁免、领事特权和豁免等规则或原则。
知识点六 其他法的形式
(1)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
(2)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