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释义
知识点一 法的价值界说

1、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1)法的价值不是自然地和自发地体现出来的,而是同社会主体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
(2)法的价值作为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它对社会主体具有有用性,这种有用性可以是积极的、有益的,也可以是消极的、负面的。
2、法的价值术语的使用:
(1)指称法自身有哪些价值。此类价值被有的学者称为法的形式价值。
(2)说明法在实现社会调整的过程中可以增进和维护哪些价值。
(3)作为评判标准,评价同法相关的行为和社会现象。这是把法视为一种价值准则。
3、法的价值同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
(1)相同点:都体现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的影响。
(2)不同之处:①法的价值是个观念性范畴,是可能性和现实性相结合的概念;法的功能是个制度性范畴,是法所固有的、内在的、稳定的属性;法的作用是社会主体希望法对实际生活发生影响的力量,它是法的外在的、动态的属性。②法的价值可以存在于一定的法、法制和法治运作之前;法律的功能与与法、法制和法治的存在相伴而行;法的作用只有在法、法制和法治运作之后才能得见。
4、完整意义上的法学研究,包括三个领域:对法的必然性研究,对法的实然性的研究、对法的应然性研究。
知识点二 法有哪些价值
1、在法的诸多价值中,更基本和重要的价值主要是秩序价值、利益价值、正义价值。
2、在三种价值中,以秩序价值作为法的更基本和更重要的价值,因它不仅本身有突出的价值,还是其他法的价值得以存在和实现的前提。以利益和正义作为发的更基本和更重要的价值,则是因为:
(1)它们本身都是法的基本价值。
(2)它们同法的秩序价值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没有利益价值,秩序价值就没有实际意义;没有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利益价值就缺少理想的准则以为检验。
(3)法的利益价值和正义价值具有比较大的包容性,人们阐述的其他很多法的价值都可以包容在法的利益价值或正义价值中。
(4)强调法的利益价值有利于改造中国旧有的重义轻利传统,有利于私权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因而也有益于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而强调法的正义价值,也恰好同中国的重义传统有天然的吻合,只要在这种吻合的过程中使所强调的正义注入现代内容,中国旧时代的重义传统的弊病便可以得到抑制,并发挥出新的功用。
知识点三 法的价值的特性
法的价值的基本特性:客观性和主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