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
知识点一 奥斯丁和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

1、奥斯丁在法学方法的突出贡献:
(1)从他开始,把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看待,他的名字是同作为学科的法理学的创立相联的。
(2)他开创了现代分析法学。
2、作为学科意义上的近代法理学的诞生,标识有:
(1)它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畴。
(2)它有自己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著作。
(3)它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
(4)它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晰的界限。
3、奥斯丁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在于,他强调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实际存在的法,而不在于研究应当存在的法,后者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正如法和道德应当有严格的界限一样,法学和伦理学也应当有严格的界限。
知识点二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1、奥斯丁创建了近代法理学,系统的阐述了他所确定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2、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两重性,可以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来理解和阐述。
(1)可以从方法或学派的角度来研究和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沃克在这方法有较为集中的陈述。
(2)可以从归纳或提出问题的角度来研究和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波斯纳采用了这种做法。
(3)可以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选择相关重大主题来研究法理学,把这些重大主题系统化后,也可以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这一点可以通过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的世界大会讨论的主题,了解最近几十年协会所关注的主题有哪些。
知识点三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主要的理论学科,是全部法学专业、法律专业和法学教育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1)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阔,它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2)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他的成果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3)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在这方面,孟德斯鸠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的《论法的精神》是法学发展史上为数不多的专论法同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鸿篇巨制。
(4)法理学在同法学其他学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