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释义
知识点一 法理学的含义

1、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所谓法理学是指关于法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
2、当奥斯丁在英国创立分析法学之后,法理学在英国则被普遍理解为关于分析法律规则体系的专门学问。在法国,法理学曾经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阐述权威性审判过程和依据,并注重预测审判结果的学说。法理学在法国和英国,特别是在法国,有时还可以被用来指称判例。
知识点二 法理学的冠名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法学界再次讨论了法学研究的对象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作为一项改革措施,把“国家和法的理论”改名为“法学基础理论”,这个改革是从1981年出版的北京大学《法学基础理论》教材开始的。
知识点三 法理学和法哲学
1、法哲学一词源自欧陆。法哲学的含义:
(1)用来指称那些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和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问。
(2)被人们当作法理学的同义语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致相同,或者说是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
(3)用来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较为纯粹的法理学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也可说是法理学中一个具体的分支,同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相适应。
2、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法理学就是法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