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研究对象
知识点一 法学研究对象的三个要素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这是法学的题中应有之义。法的现象非常复杂,例如,从法的价值角度看,包括法律秩序、法律利益、法律正义等;从法的演进角度看,包括法的效力、法律程序、法律职业、法律方法等;从法律关系角度看,包括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变更等;从表现形态来角度看,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律。
知识点二 西方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不同理解
以西方各主要学派的观点来看,就有以下种种情形:
1、有的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先验的理想性、应然性、正义性、自然学,法学应着重研究法与正义、理性、道德的关系,探究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目的,揭示良法的标准,寻求产生和实现良法的途径,就是说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自然法学派和其他价值论法学,就是这样认为或在很大程度上是这样认为的。
2、有的主张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理由是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想法或应然法的追求,这方面的标准无法确立。这种观点强调,法学应研究实在法的法律规范和法的体系,研究它们的概念、内容和结构,它们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就是说,法学应以“实然法”为研究对象。分析法学派、纯粹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等务实的学派,就是这样主张的。
3、有的提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学应着重关注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果,不仅要研究纸面上的法,更要研究生活中的“活法”。社会法学派就是这样认为的。
4、还有一些法学流派、法学家、思想家,或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或认为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各种法律和法规,或认为法学应把如何以法治国和寻求治国之道作为研究对象。
知识点三 不同情境下法学研究对象的不同表现
中国先秦典籍《尚书》、《论语》、《商君书》、《韩非子》,都是既论政又论法,合二而一。世界上最早的政治学著作之一,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是把政治学和法学放在一起研究的,它是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思想家的许多名著,例如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都既是政治学著作又是法学著作。
知识点四 消解法学研究对象问题上的认识迷点
在苏联长期把国家和法放到一起研究。历史上,法学和主要研究国家问题的政治学确实长期结合在一起,那时不可能把国家和法分开研究。从法学的分工和体系看,也可以把法、法的现象以及法相关问题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观察法学的历史发展,也可以看出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是能够作为专门研究对象的。在中国,从公元前21世纪夏禹开创家天下那时起,国家和法就产生了,夏商周岁经千年,有“夏刑三千”、“五刑之属三千”,也有法律思想,但当时还谈不上有法学。中国法学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萌生的。在欧洲大陆,国家和习惯法产生的历史也很久远,但最初并无法学。直到后来罗马《十二表法》颁布,有了成文法,职业法学家集团形成,法学派别和法学教育出现,才真正产生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