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和分类
法的形式的含义和意义: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状态。它所指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1、宪法。
2、规章。
3、国际条约和惯例。
4、其他法的形式。
5、法律:①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的程序制定和变动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在中国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②分类: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规定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
6、法规:①行政法规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具有纽带作用。②地方性法规由特定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具有从属和自主两重性。③自治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位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形式的规范化:
法的形式的规范化就是指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法的一般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判例法和不成文宪法等。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性质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本法和普通法: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的分类。一般法如民法、刑法、婚姻法。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等有效。
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的分类。实体法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等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法的特殊分类:
公法和私法:存在于民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的基础。源自古罗马,标准按率先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学说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观点。
普通法和衡平法:存在于普通法法系。衡平法是英国传统中同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建立了和普通法法院并行的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