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学科
法理学的含义:

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所谓法理学是指关于法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
法理学和法哲学:
法哲学一词源自欧陆。是法理学中较为纯粹的法理学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法理学就是法哲学。
奥斯丁和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
从奥斯丁开始把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看待,他开创了现代分析法学。
1.作为学科意义上的近代法理学的诞生,标识有: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畴。有自己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著作。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它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晰的界限。
2.奥斯丁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在于,他强调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实际存在的法。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理学的三大构成要素:
内容性要素——即法理学所阐发的理论学说;方法性要素——即法理学所阐发和运用的方法论;渊源性要素——法理学赖以取材、孕育和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
法理学资源性要素的构成:
源性要素包括:法理学的理论学所、流派思潮、人物作品,是更基本和更主要的要素;
进路性要素的构成:法理学研究和法理学教学。如立法、行政、司法;
动因性要素的构成:法律实际生活的需要,以及整个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如经济、政治、文化。
法理学资源性要素:理论学说
法理学理论学说的双重身份:实体的内容性要素和渊源中的资源性要素。内容有:
(1)研究法的实体性问题的理论学说;
(2)研究法的应然性问题的理论学说;
(3)研究法的必然性问题的理论学说。
法理学资源性要素:流派思潮
法理学流派:指在法理学的学术立场、观点、方法和源流关系上,具有共同特征的某些学者所形成的学术派别。法理学流派思潮是法理学方面的学术派别和学术思想倾向的统称,是法理学渊源性要素中又一个资源性要素。
法理学流派或思潮的两大类别:价值分析法学、实证分析法学
近代以来公认的流派或思潮的种类:
(1)以革命时代为大环境,以启蒙思想家为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性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因而具有鲜明革命色彩的古典自然法学派。
(2)以边沁和奥斯丁为主要代表,主张以成文法这种实在的材料为根据,阐述和解决法律问题、法制问题的分析法学派。
(3)强调法是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的自然演化结果为基本方法,保守为重要特征,萨维尼和梅因是代表。
(4)以思辨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康德和黑格尔为典型代表。
(5)把法看做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的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的社会法学派,主要代表为椰林、庞德、弗兰克和卢埃林。
(6)主张复兴自然法,强调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应当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的新自然法学派。
(7)认为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际存在的以规范体系,纯粹法学派或规范法学派。代表是凯尔森。
(8)把效益或财富极大化当做法的宗旨,由波斯纳作为主要代表人物的经济分析法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