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绪论
法学释义:

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学科的一门重要学科,以法为研究对象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具有科学性,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
法学是历史的和国情的范畴: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所合成。出自乌尔比安之手而以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名义问世的《法学总论——法学阶梯》,界定是:“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在中国古代,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在中国当代认为: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法学研究对象三个要素:
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
西方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不同理解:
1.自然法学派和其他价值论法学认为法学要以“应然法”或“理想法”为研究对象,探究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目的,揭示良法的标准,寻求产生和实现良法的途径等。
2.分析法学派、纯粹法学派和注释法学派等务实的学派主张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研究实在法的法律规范和法的体系,应、以“实然法”为研究对象。
3.社会法学派提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为法与社会的关系,着重关注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果,不仅要研究纸面上的法,更要研究生活中的“活法”。
4.还有一些法学流派认为法学的主要任务是注释各种法律和法规。
不同情境下法学研究对象的不同表现:
中国先秦典籍《尚书》、《论语》、《商君书》、《韩非子》,都是既论政又论法,合二而一。世界上最早的政治学著作之一,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是把政治学和法学放在一起研究的,它是西方政治学的开山之作,也是西方法学的奠基之作。另外还有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都既是政治学著作又是法学著作。
法学体系释义:
法学体系问题就是法学的整体结构问题。它是一国法学的整体化反应,它的面貌就是一国法学的整体面貌,法学的分支学科的划分和设置是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体系的中心问题。
不同角度划分:
(1)从法的类别角度划分,分为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四类。
(2)从立法和法的实施角度划分,分为立法学、解释法学、法社会学三类。
(3)从认识论角度划分,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4)从法学和其他学科关系的角度划分,分为法学本科和边缘学科两类。
划分法学分支学科三个原则:对象和方法的结合。类别和层次的结合。现实和理想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