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法
(一)民事诉讼法
1. 概述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2.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二)行政诉讼法
1. 概述
行政诉讼法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审判、执行以及审判监督程序。
(三)刑事诉讼法
1. 概述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拥有广泛诉讼权利,对诉讼进程有较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2.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程序。
考点十九:非诉讼程序法
(一)仲裁法
仲裁是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仲裁法》。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仲裁范围。仲裁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独立原则和一裁终局原则。自愿原则,指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公平原则,指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独立原则,指仲裁应当依法独立地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一裁终局原则,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当事人的合同或者财产争议予以仲裁的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应当明确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等作了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需尊重当事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