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通过法的实施,法律才有可能由应然状态进入到实然状态,从而实现立法目的。如果一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基本得不到实施,那它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法的实施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和基本途径,也是法的生命所在。法的实施有三种基本形式: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
(一)法的遵守
(二)法的执行
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执法包括法的适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因此也常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日常职务活动来贯彻执行的。因此,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的作用的主要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所属的各部门。此外,国家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也享有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权,例如,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权授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学或科研院所。
第二,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在现代社会,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复杂,行政执法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
第三,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由于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但是,也有一部分行政管理活动是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的。
第四,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因此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可以依法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执法行为,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但也有一些执法活动,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不具有单方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