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我国法的渊源的特点
在我国历史上,法律最早是从习惯、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的。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不成文法到成文法,是法律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历代王朝基本上是以制定法、成文法为主。自清末以来,我国法律以民法法系为模式,逐步形成了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法为主的形式。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工作逐步得到发展,法的渊源更加丰富。在当代,我国法的渊源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法的渊源包括法律、法令、条例、单行条例和习惯等。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开始,我国法的渊源就开始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形式,到1982年宪法颁布后,这一形式就更加明确。我国法的渊源的这一特点,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以及历史文化传统有关。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出。
第二,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
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宪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按照1990年、1993年全国人大先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两个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在各自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法规和命令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中属于单独的一类。
第三,习惯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成为我国法的渊源。习惯是人们长时期逐渐养成的行为模式和社会风尚。虽然法律起源于习惯,但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只是在个别和特殊情况下才认可个别习惯。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指的是作为我国主体的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地区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种制定法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认可的惯例等,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
1.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包括国体、政体、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等,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纲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维护宪法的权威,是全国人民共同的神圣职责。
2. 法律
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基本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电信法、文物保护法等,一般涉及的范围比基本法律要窄。它们是我国法的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调整范围广、数量多等特点,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渊源,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另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 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按照宪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6. 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7. 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
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国家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8. 国际条约
此处的国际条约特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