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继续教育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继续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成人高考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按期到校领取录取通知书,办理新生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专科升本科层次学生学籍注册未通过者,须按规定时间(学籍注册结束日期之前)向学校出具原学历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学历信息与学籍信息不一致者,还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取消入学资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成人高考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成人高考招生规定进行复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期限最长为2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学习年限
 
第八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基本学习年限为2.5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3.5年。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服兵役除外)。  

第三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必须修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设计和论文等)的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如实载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取得60分及以上视为考核合格;侧重于学习过程考核的课程也可以采用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取得及格及以上视为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计算方法分线下考核和线上线下相结合考核。
(一)线下考核:成绩总评是平时成绩占40%和期末考核成绩占60%。  
(二)线上线下相结合考核:成绩总评是线下考核成绩和线上考核成绩各占50%。
 
第四节课程免修及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已在同一层次相近专业修完的课程,经过相关考核已达到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要求,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同意,可以办理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查审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免修课程的成绩以原修完的课程成绩为依据。
第十四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一个学期内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少于三门(含三门)的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补考考核或重修考核。    
(二)选择参加重修的学生,可以跟下一级相同专业进行学习,每门不及格课程只有一次重修机会。    
(三)对于既不参加重修考核又不参加补考考核的学生按自动放弃考核处理。    
(四)补考或重修考核后成绩合格者按正常考核成绩录入。  

第五节留(降)级
 
第十五条经过考核后,一学期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补考,直接留(降)级。经过补考后,一学期或同一学年的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毕业审核前学信网图像信息未链接学籍和未通过高等学校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者,应予留(降)级。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十七条留(降)级的学生,如果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单独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应该留(降)级的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留(降)级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留(降)级学生已经修完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等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治疗或休养,出具休假证明;  
(二)因正当原因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因工作、出国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我校认为须休学;  
(四)学生应征入伍,须出具入伍通知书,可以办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后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及时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本学期学费不退。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报请学校批准后为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
(一)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三个月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报请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等原因休学,在申请复学时,除须提交复学申请及有关证明外,还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方准予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四)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退学者,不得复学。  
 
第七节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凡经一学期考核后,达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二)经过补考以后,同一学年累计达四门(含四门)以上不及格,或某学期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达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三)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  
(五)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  
(六)在学期间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应该及时主动和学校联系并说明情况,超过一个学期失联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八)考试(含课程、结业、统考、学位外语等)严重作弊或替考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  
(十)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报请学校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或者学生拒绝签收的,由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告方式送达。学生自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节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八条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核、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未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旷课达到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取消学生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九条学生请假要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三天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第三十条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参照《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适用条款处理。
 
第九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对其作全面考核鉴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包括相关教学环节),德智体美劳等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于毕业后两个月内持相关证件向学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经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核且成绩合格,并通过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审可以授予相应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可发给结业证明。
第三十五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停止学业的学生,发给肆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我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考试作弊、剽窃、抄袭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我校核实报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相应材料后,补发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节离校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转学、出国、毕业、结业、肄业、被开除学籍时须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节学生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毕业后,学校提供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材料。
第四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严格按照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农学院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