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天津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工业大学
2022年6月30日
天津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市学位办关于天津市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学位办[2019]1号)《关于印发<天津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津工大〔2021〕89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通过成人高考录取(以下简称“成人教育”)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自考”)的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在校期间各科考核成绩均合格,且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各科考核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高自考本科毕业生各科考核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三)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达到良(80分)及以上,且按照《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查重率不高于30%;
  (四)达到学校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外语水平的要求。满足如下具体要求之一:
  1.本科在学期间可参加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指定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普通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当地合格分数线及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当地合格分数线的5/6及以上(最终合格分数线向下取整);
  2.本科在学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的笔试,普通类专业学生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笔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3.本科在学期间,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也可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普通类专业CET-4在校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CET-4在校考试成绩达到320分及以上;
  4.CET-4在校考试最高成绩与高自考本科考试计划中外语类课程平均学分绩或成人本科英语统考成绩相加超过所学专业对CET-4考试成绩要求分数线30分及以上(如普通类专业达到或超过455分,艺术类专业达到或超过350分);
  5.本科在学期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或0359)的笔试,普通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6.本科在学期间,学校没有开设英语课程,但开设了日语、德语、法语、韩语等课程,学生可参加天津市组织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日语㈠》(课程代码0837)、《第二外语(德语)》(课程代码0039)、《第二外语(法语)》(课程代码0055)、《第二外语(韩语)》(课程代码1196)等考试之一,普通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通过日本语能力测试3级、德语欧标B1级、法语欧标A2级、对外俄语等级测试B1级之一;
  7.英语专业学生本科在学期间可参加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指定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达到当地合格分数线及以上,也可参加天津市组织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日语㈠》(课程代码0837)、《第二外语(德语)》(课程代码0039)、《第二外语(法语)》(课程代码0055)、《第二外语(韩语)》(课程代码1196)等考试之一,且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或通过日本语能力测试3级、德语欧标B1级、法语欧标A2级、对外俄语等级测试B1级之一;
  (五)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内的“学位主干课程”考试且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学位主干课程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包括一门专业基础课、二门专业课。

  第三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言行或受过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者;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受过留(降)级(不包括休学的学生)、试读处理,或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补考累计在四次及以上,或结业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四)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由外省(市)转入天津市参加我校高自考本科段学习的学生,成绩转入我校的课程科目与免考科目之和超过四科者;由天津市其他学校转入我校高自考本科段学习的学生,成绩转入我校的课程科目与免考科目之和超过本科段课程设置的总科目的三分之一者;
  (五)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或考试过程有作弊行为者,或毕业设计(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行为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受理时效及提交材料: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受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二)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须于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三)高自考本科毕业生须于取得毕业证书的半年之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四)申请者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本科毕业证书原件(验证后退回)及复印件、学生成绩单、本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相关外语水平考试的合格证书或成绩单、与本科毕业证同底版的电子照片和纸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五)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还需提交学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单。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文件规定的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和成绩进行初审;
  (二)继续教育学院将资格初审合格者的完整申请材料,包括学士学位申请表、成绩单、外语水平证明材料等,上交到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转交到相应专业所属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进行评定,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各学院要求进行材料补充说明,并由该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四)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将建议名单的复审结果返回给相应专业所属学院;
  (五)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相应专业所属学院提交的通过复审的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六)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按有关规定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七)继续教育学院向获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为准。

  第七条学士学位申请时间逾期,学校不予受理。

  第八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津工大[2020]12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