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建设单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移交有关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商品房买卖中关于质量方面的纠纷如何处理?

按照《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交付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具体责任是: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功能受到影响,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3)通过租赁厂房和场地的方式。

(4)通过企业拍卖或租赁经营方式。

(5)与农村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律责任。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交付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法律方式。

(1)协商。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商议解决争议。

(2)行政处理。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房地产纠纷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这种处理可能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而作出的,也可能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作出的。

(3)仲裁。指由专门的仲裁机构根据房地产纠纷的当事人双方的仲裁协议和一方的申请,对他们的争议作出判断和裁决。

(4)诉讼。由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特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