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房地产相邻权

房地产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七、处理涉外房地产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在处理涉外房地产问题时,应当将维护国家的主体和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国家和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无论以何种方式与外商合作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活动,都要以维护我国主权为前提。

(2)平等互利原则,在涉外房地产关系中,我们必须坚持中外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在经济上对双方有利,既不接受外商附加的显失公平的条款,也不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

(3)统一管理原则。主要表现在:①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遵守已经确定的建设总体规划,不允许私自占有土地,无计划地进行各种建设;③土地使用权统一进行有偿出让。

八、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责任;

(2)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服务的责任;

(3)违法转让房地产的责任;

(4)违法预售商品房的责任;

(5)违反规定交付房屋的责任;

(6)违法收费的责任。

九、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牧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复合性与一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三种权利构成,即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和成员权。一体性是指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项内容必须结为一体,不可分离。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是取得专有所有权即意味着取得了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二是专有所有权的大小,决定了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的大小。三是在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所有权,而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则不单独登记。

(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上,由于其由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成员权构成,因而区分所有权人的身份亦具多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