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是中央银行三大职能之一,在中央银行的职能活动中占有重要位置。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即指: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支付清算体系的参与者和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提供支付清算业务,维护支付系统的平稳进行,使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顺利完成,从而保证经济活动和社活的正常进行。

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及社会经济活动所提供的货币收付和债权债务清算服务包括清算机构、支付结算制度、支付系统以及行间清算制度与操作等内容。

①清算机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中介组织,在各国的支付清算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一般有票据交换所、清算中心、清算协会等类型,清算机构一般实行会员制。

②支付系统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 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有时亦称清算系统。

③支付结算制度是关于结算活动的规章政策、操作程序、实施范围等的规定与安排。中央银行有义务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金融体系构成、金融基础设施及银行业务能力等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支付清算制度。

④行间清算制度是为实现银行同业间的清算而制定的规则、程序与清算安排。由于清算金融巨大,一旦出现运行障碍,将会危及金融稳定,所以各国政府对行间清算的制度建设、系统设计、操作规则等予以高度重视。

尽管各国中央银行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方式与范围有所不同,但他们的业务运行原理基本一致。为利用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金融 机构需要在中央银行开立往来账户,中央银行通常要求金融机构在账户中保持一定的备付金,以保证清偿的顺利进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款项,通过中央银行往账帐户的借贷记载进行划转清算。银行间清算需要通过行间支付系统进行,行间支付系统即为银行自身和客户委托办理的结算事项提供资金清偿服务。资金清算过程包括两个基本程序,一是付款行通过支付系统向收款行发出支付信息;二是付款行和收款行之间实现资金划转。按照对转账资金的不同处理方式,银行同业间清算可分为差额清算系统与金额清算系统两种。差额清算系统将在一定时点上收到的各金融机构的转账金额总数减去发出的转帐金额总数得出净余额,即净结算头寸;而全额清算系统对各金融机构的每笔转账业务进行——对应结算,而不是在指定时点进行总的借贷方差额结算。目前多数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经营的支付系统即属RTGS系统(实时全额清算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