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制度类型是指根据中央银行的特点和需要,从法律上规定中央银行的相应的体制。中央银行制度类型从不同角度划分,主要有六种类型。

1、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即采取总、分行制,分行是总行的下一级组织,总行和分行组成中央银行统一体。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绝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如英国、白本、法国等。我国的中央银行也实行这种制度。

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在国内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的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是最高权力机构或管理机构,地方机构有独立的权力,例如欧洲中央银行。

3、多元式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美国。

4、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职能不分,一家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普通银行业务,具体又有“大一统”式和非“大一统”式两种形式。

5、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内没有真正专业化的、具备完全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由几个履行有限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组成一个准中央银行体系的制度形式。采取这种形式的有新加坡、香港等。

6、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是把同一个货币联盟联系在一起,由参加这个联盟的国家共同建立中央银行。

按资本所有权类型划分,中央银行制度有四种形式。

1、国家所有制的中央银行,即全部资本归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其产生有两种主要途径:由国家全额投资设立或对非国有中央银行进行国有化改造。

2、集体所有制的中央银行,指中央银行的资本由金融机构集体诗有。

3、混合所有制的中央银行,是由国家和私人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央银行,其中国家一般持控制性股份。

4、多国所有制的中央银行,是指跨国中央银行的资本由跨国中央银行的成员国所共有。

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指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规章、制度、条例、业务方针以及人事任免等都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权威机构。中央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组成有三种模式:

1、最高权力机构集中掌握决策权和执行权的中央银行;

2、最高权力机构分为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中央银行;

3、最高权力机 构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其类型是“单一制一元式”的,即只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在全国的分支机构设置实行总分行制。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省级机构改革,现在的分支机构格局方1个总行,9个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并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其职责与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