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面临国际市场的挑战,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为了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好地向前发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对农业法进行修改,并明确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工作。2000年7月以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力量,成立了农业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 。
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并于2002年6月24日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进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后,于2002年12月28日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农业法修订案。

《农业法》的适用范围
(1)农业的范围
农业是指大农业,《农业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2)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
根据《农业法》的规定,本法调整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直接为生产经营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的流通、农业投入、农业技术推广、农业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
(3)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农业法》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两类:一是直接从事农业产经营活动的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劳动者包农民和农业企业的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企业。二是管理农业和为农业服的国家机关、有关组织和个人。国家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金融、科技、物资等部门;有关组织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商业和合作社组织以及其他为农业服务的企业。
(4)地域的适用范围
《农业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的海坛领域是指领陆、领空和领海。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在领域内发展,渔业还要扩大到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领海是指领海基线起12海里之内的海域。其他管辖海域是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到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之内的海域;大陆架是大陆自然延伸的海床和底土。

《农业法》的基本内容
新《农业法》共由13章99条构成.其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9条(第l条至第9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宗旨和依据、农业的地位、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土地所有制和使用制度、农业所有制、经营制度、农业发展措施、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