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关于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稿)
校内各单位:
《山西师范大学关于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2021年6月17日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和2021年6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师范大学
2021年7月6日

山西师范大学关于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稿)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学位办〔2019〕5号)文件精神,做好我校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成人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 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继续教育学院承办。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制度。
2、在学习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考试课程或考查课程无作弊者;函授、业余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不超过四门(包括四门)及以上者;毕业论文(设计)无剽窃、无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查重率控制在30%以内。
3、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成绩合格,并顺利毕业取得毕业证书。
4、学位外国语水平要求,需具备以下任意一项:
(1) 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毕业生(成绩有效期五年)。
(2) 全国大学英(其它语种)语等级考试四级及以上证书或成绩单(证书或425(60)分及以上成绩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证书或三级笔试合格成绩单。英语专业考生,第二外语日语成绩在70分及以上。
(3) 在学期间参加我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取得合格成绩的毕业生(成绩有效期三年)。
(4)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为第二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第一学历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可免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
5、关于学位综合课程要求
学位综合课程考试:从2022年起,所有申请成人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方可报考学位课程考试,考试时间定为每年3月底前。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统考科目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要求,所有考试课程成绩合格。对通过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的接受其成人学士学位申请。
6、申请成人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须撰写综述性或学术性论文,由本人自行保存毕业论文电子版,以备省学位办复查。
7、毕业时间限定:以函授、业余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当年提出学位申请;以自学考试形式学习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后的第二年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学位授予程序
1、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提出申请,并下载填写《山西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报名表》;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办审查申请人的毕业时间、学位外语成绩、学位专业课程成绩,根据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提出授予名单,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继续教育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六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撤销所授予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