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题
1.附随义务: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2.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承诺到达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采用合同书方式的,最后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约定的订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不符的,应当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合同没有约定地点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不在一地的,以最后一方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
采用信件方式的,信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数据电文的地点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以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3.以招标方式缔约: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
4.以拍卖方式缔约:拍卖人叫价是要约邀请;买人每次应价是要约;拍卖师落锤拍定是承诺。
5.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6.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1)诺成性
(2)要式性
(3)有偿性
(4)双务合同
7.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征:
(1)实践合同
(2)不要式合同
(3)可以是有偿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
(4)单务合同
8.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9.技术开发的风险分担: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10.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效果意思是与他人设立合同关系,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要约相对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后果;要约邀请的相对人同意要约邀请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要约,无合同成立的后果。
1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权利
(2)债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该权利,以次债务人为被告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必要为限

二、简答题
1.不真正义务特点

(1)属于一种法定义务
(2)具有拘束力
(3)不履行该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4)不履行义务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不能要求赔偿。
2.显失公平的合同构成要件:
(1)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
(2)双方的给付利益不等价
(3)造成双方给付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
(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
(2)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想对方订立合同
(3)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
(4)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合同的故意。
4.乘人之危的合同构成要件:
(1)合同的一方处于危机处境
(2)合同行为的动机是解除正在发生的危难。
(3)合同的订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4)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解危之急需,乘机提出合同的条件,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订立合同。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6)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5.顺序履行抗辩权概念及构成要件:
是指由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之后应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1)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相对人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
(2)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3)有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义务已到履行期。
(4)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无给付不能的情形。
6.不安抗辩权概念及构成要件:
是指双务合同订立后因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财产减少致难为对待履行的情形,或者发生应后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合适担保前享有的拒绝向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1)当事人双方存在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为对价义务
(2)当事人有义务先为给付
(3)相对人订约后财产状况发生了恶化,且因财产状况的恶化而难为相应的给付或者实施了不履行债务的预期违约行为。
(4)相对人未提供履行合同义务的合适的担保
7.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2)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3)债务人陷入履行迟延
8.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①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③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2)主观要件
①债务人的恶意
②受益人的恶意
③转得人的恶意
9.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1)承担人加入债之关系,负与原债务人相同内容之债务。
(2)原债务不因此而消灭。
(3)承担人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做权人。
(4)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中任何一人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因清偿而消灭。
10.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①依约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②就租赁物负瑕疵担保责任
③对租赁物的修缮义务
④出租人的其他义务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①支付租金
②正当使用、收益、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③维持租赁物原状
④通知义务与容忍义务
⑤不得擅自转租
⑥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11.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保管财物,并于约定期限届满时或应他方的请求返还财物的合同。
(1)实践合同
(2)可无偿合同,可有偿合同
(3)不要式合同
(4)保管物是特定物
(5)保管合同需转移保管物的占有
(6)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行为
(7)保管合同是继续性合同
12.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①及时验收并妥善保管标的物
②亲自保管义务
③不使用保管物
④危险通知义务
⑤返还保管物
(2)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①告知义务
②依约给付报酬
③返还必要费用
④)特定场合的申明义务
⑤寄存人对保管物意外灭失承担风险
13.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仓储保管服务,他方为此向提供仓储服务的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是诺成性合同
(2)是有偿合同
(3)保管人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但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
(4)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14.仓储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①验收货物的义务
②签发仓单的义务
③妥善保管的义务
④协助与通知的义务
⑤依约返还货物的义务
(2)存货人的主要义务:
①提供验收资料的义务
②包装货物的义务
③及时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④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和必要费用的义务
⑤存货人在特定情况下负损害赔偿责任
⑥存货人对货物的意外灭失承担风险责任
15.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1)交付标的物
(2)从事其他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
(3)有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特殊约定
(4)瑕疵担保责任
16.租赁合同的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诚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3)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特定物、非消耗物。
(4)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有体物。
(5)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
17.合作开发合同各方负担义务:
(1)依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2)以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开发工作
(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4)保密
18.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1)转让人的义务
①权利保证义务
②交付技术秘密
③停止使用技术秘密
(2)受让人的义务
技术秘密受让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但如果技术秘密被他人合法公开,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因合同标的消失而终止。相应地,转让人无需返还已实际收取的使用费,但无权要求受让人继续支付使用费。
19.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1)权利保证义务。
(2)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3)协助义务。
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1)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
(2)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3)专利无效后,被许可人无须支付使用费。

三、论述题
1.无效合同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9)某些无效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案例分析
1.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制: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