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垄断执行与适用:
1、反垄断法的主体制度:
(1)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概念:指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相应权力的享有者。
(2)类型:按其职责可分为主管机构和顾问机构
按其地位或层次可分为隶属于政府首脑和隶属于政府部长两个层次
按其内部领导体制可分为委员会制和首长制
(3)职责:特定行为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竞争状况监控、制定行为规则
(4)权力:调查权、许可权、制裁权、一般调研权、规则制定权、起诉权
(5)地位:反垄断法执行主体,无论主管机构还是顾问机构、直属政府首脑还是隶属于政府部门,都享有很高的地位。具体体现为:机构的层次高、机构的权力大、官员的专业性强。
(6)一般特征:法定性、权威性
2、反垄断法执行的基本路径和原则:
(1)基本路径:结构主义规制(以日本和美国为代表)
行为主义规制(以德国、法国和欧盟为代表)
(2)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指为规制限制竞争行为,在适用法律、判断其违法性时,对一旦发生即会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的限制竞争行为,只要确认该行为发生即认定其违法,且不再考虑其他因素。
合理原则:指为规制限制竞争行为在适用法律、判断其违法性时,对于对市场竞争损害的发生与否和损害的大小并不确定的限制竞争行为,既要确认该行为是否发生,还要确认和考量行为人的市场地位、经济实力,行为的目的、方式和对市场竞争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诸多因素。
3、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启动、调查、审议、决定、执行
4、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1)概念:即内国反垄断法效力范围超越国家领土,适用于对内国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的现象
(2)缘起和发展:这种制度源于1945年美国铝公司垄断案。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冲突。欧盟委员会确立的效果原则、履行地原则和单一经营者原则是对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的重要发展。
5、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1)含义:指在规定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和适用反垄断法时,将符合特定条件的领域、事项或行为作为例外而不适用反垄断法基本规定的一项制度
(2)条件:
实体要件应当符合有利于国家整体利益,即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程序要件,主要是应当履行登记、许可程序。
(3)范围:特殊主体的特定行为
非特殊主体特定情形下的特定行为。

第十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概述:

1、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竞争性、反道德性、违法性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效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利
损害市场机制,破坏市场秩序
危害信用和社会公德
2、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2)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关系和反不正当竞争体制关系。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在宗旨和所发挥的社会经济功能上是协同的
所产生的背景、适用的市场状况、调整的对象、规制的行为是不同的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
(1)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模式:
专门立法模式:即专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如德国、日本
合并立法模式,即制定《竞争法》,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如瑞典、芬兰、俄罗斯等国。
综合立法模式,即在其他法律中设专章、节或条款规范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意大利等。
援引模式,即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如法国。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渊源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