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我国法规对于三资公司有哪些特殊规定?
概括的看,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相关法规对于三资企业从鼓励外资,防止假外资出发,进行了以下特殊规定
(1)公司设立登记批准规定:三只公司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之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出资比例的特殊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出资人转让出资的特殊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需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4)公司经营期限的特殊规定:合营企业的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约定,有的行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可以约定合作期限,有的行业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约定期满双方愿意延长的,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由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5)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特殊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机出具承诺函承诺的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为弥补亏损
(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审批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外合作者在合同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重做重大变更时,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7)公司内部机构的特殊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上,不设股东会,而直接设董事会,董事会按双方订立的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企业重大问题,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双方分别担任,正总经理由双方担任
(8)关于出资期限的特殊规定:
外资企业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35.合同的特征:
①是多方民事行为。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
②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反过来说,签合同的当事人,不管是谁,都平等);
③合同依法定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36.合同法的原则:
①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②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
③公平原则——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诚实信用、诚实信用的全面履行义务;
⑤守法原则——遵守法律、社会公德。
37.合同条款包括哪些?
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合同的一般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8.合同的分类:
A、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B、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诺言,合同就成立;
实践合同除需要达成诺言外,还需要交付实物或实施约定的行为。
C、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D、主合同与从合同。
E、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39.合同有哪几种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口头合同是以语言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行为,虽然合同法肯定口头合同形式,但在内容重要的合同中,如果使用口头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在合同订立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40.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最主要的是合同书形式,即当事人将合同内容写成合同书形式,并签字盖章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对已形成的一般书面形式按法规规定进行公证,鉴证,登记和批准
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积极行动来体现合同的存在内容的形式,即通过积极行为能为意思表达订立合同,而他人能够通过这一行动推进合同存在与其内容
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与承诺)
41.简述商品买卖合同的内容
(1)产品名称:
(2)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
(3)产品的计量:
(4)产品包装
(5)产品的交货单位、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提接货单位成人,交费期限:
(6)产品的验收:
(7)产品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
42.合同的效力问题(注意区分)
(1)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相应条件与期限有关系。
(2)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权利人的确认或追认):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B、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
C、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追认期限 1 个月)
(3)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代理行为有效,无论被代理人是否追认,都必须履行义务。
(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显失公平的合同。
C、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5)合同无效情形包括: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C、以非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E、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规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效力)
43.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争议纠纷解决条款。
无效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有等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