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法律监督
知识点一 社会法律监督的概念

(一)概念:社会的法律监督又叫法律的社会监督、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主体,包括社会组织、政治团体、公民群众等,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通过多种手段和途径对执法、司法和守法行为等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特点:不直接运用国家权利,但有广泛性和人民性,国家法律监督的基础,所以对其意义绝不可低估。
知识点二 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
(一)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组织包括各民主党派、各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监督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力,不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监督,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但社会组织的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许多行业自治组织,通过提出批评、建议、协商对话等形式,监督法律的实施。
(二)公民的监督
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通过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公民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是法律监督中的重要普遍力量。
(三)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
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主要是指律师和法学家的监督。
1、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为当事人出庭辩护和办理其他法律事务过程中,可以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司法、执法工作。
2、法学家以研究和教授法学为职业。法学家可以在法律监督中发挥特殊作用的原因有:
(1)与一般公众相比,他们有更为强烈的追求法治和社会公正的意识,法学家不仅积极参与改进和完善立法,而且热烈关注司法与执法,以其敏锐的观察力监督法律的实施。
(2)法学家的职业特点和特殊的知识结构,使得法学家具有较强的法律监督能力。
(3)法学家既不像律师那样由于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而有可能影响自己的判断力,也不像国际机关公职人员那样握有公共权利,因此他们的监督具有因其超脱地位而带来的更强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四)社会舆论的监督
1、概念:舆论监督的重要任务是把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予以“曝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某些违法犯罪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形成众矢之的,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特点: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有特殊的威力。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舆论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利”。
(五)执政党的监督
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国家和社会中处于领导地位,在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保证政令畅通,监督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防止滥用权力等方面,有重要作用。
2、一方面,党组织通过行使政治领导权,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觉守法,依法办事,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另一方面,通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自己党员和党组织,特别是对法律工作者与法律机关的活动实行全面监督,促使他们模范地执法和守法。执政党监督,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是我国一种具有关键性作用的法律监督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