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
知识点一 法律论证理论的历史背景
(一)法律论证理论的历史背景
1、法律论证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左右在西方出现的一种思潮,它主要体现为在法学领域中,对价值选择的(价值决策、价值评价)的重新审视、排序和对法学方法的重建。
2、司法判决是法官的决策过程,而决策必须经过证成。原因是:
第一,法律决策非一般决定,其涉及利益,一般是涉他的利益,必须对利益及其分配方式提出足够理由并给予说明,要求进行论证。
第二,法律决策的论证不是直线的证明过程。
第三,决策的论证追求的目标并非是真的问题,而是其是否有效和正当的问题。
第四,决策不是简单的形式逻辑推理,而要借助其他手段,如实质推理。
(二)法律论证的含义
对法律解释而言,法律论证理论主要是指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和判决结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证立的过程。
(三)法律论证的目的
旨在突破此前三段论式的法律形式推理的局限性和僵化性,并给出一套新的方法和进路。
(四)法律论证的特点
1、法律论证往往发生在疑难案件中,发生在对前提的选择和正当性论证中。
疑难案件是特殊事实要求特殊处理的案件,不是有关案件事实的疑难案件,而是有关法律规则的疑难案件,主要体现在:
(1)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
(2)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也就是出现了通常所讲的“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的情况。
(3)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或者法律中出现两种以上需要选择适用的、相互抵触的条款。
(4)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
2、法律论证无法回避到价值判断问题。
3、法律论证是各方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和这种活动的结果。
知识点二 法律论证的方法
荷兰法学家菲特丽斯将法律论证的研究方法分为三种:即逻辑方法、修辞方法和对话方法。
1、逻辑方法。
逻辑方法的特点在于,在这种方法中,形式有效性被当作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而逻辑语言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法律论证中。根据这种方法,某一个法律前提证立可被接受的必要条件有二:其一,支持该证立的论争必须是逻辑有效的论述;其二,支持某一证立的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标准是可以接受的。
逻辑方法的缺陷:逻辑不关注前提选择的价值判断问题,即逻辑无法对前提的正当性进行证明,同时,它无法解决或者说无法证成结论的可接受性,而是关注形式的有效性。
2、修辞方法。
注重的是法律论证的内容及其可接受性,即如何说服“听众”——当事人、陪审团、法学家、社会公众等群体。
3、对话方法。
将法律论证从某一论辩程序的视角予以审视。在这种方法中,法律论证的合理性取决于论辩程序是否符合可接受性的某些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
这种的杰出代表是阿尔尼奥、阿列克西和佩策尼克,而他们的理论直接来源于阿佩尔和哈贝马斯的论辩理论。
知识点三 对法律论证理论的评价
法律论证理论作为一种法学理论,为法学提供了新的解释、理解法律实践的进路和方法;同时,伴随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深入,其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化和相对系统化的方法论指导;法律论证理论一方面借鉴了去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另一方面,其又是在法学框架体系内产生新的研究成果。此外,法律论证理论本身还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法律论证的方法也不仅限于上述三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