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
知识点一 法的效力的概念

(一)法的效力,又称法律效力或法的约束力,指法所具有的人们必须遵从的强制力。
(二)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的关系。
知识点二 法的效力位阶
(一)法的效力位阶的概念:法的效力位阶也称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层面,是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别。
(二)影响法的效力位阶的因素:影响法的效力位阶的因素主要有:法的制定主体、制定时间、适用范围等。
(三)认定法的效力位阶遵循的原则:认定法的效力位阶遵循的原则: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强制性规定优于任意性规定。
知识点三 法的效力范围
(一)法的效力范围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又称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和事具有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范围的分类
法的效力范围的分类:对主体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知识点四 法对主体的效力
(一)法对主体的效力含义
法对主体的效力即法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主体。
(二)世界各国确定法所适用的范围的原则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三)我国目前法对主体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我国目前法对主体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包括两种,一是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古领域内,除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二是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以3年以上有关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不受刑事处罚的除外。
知识点五 法对事的效力
(一)法对事的效力的含义
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哪些行为和事项具有约束力。
(二)法对事的效力应遵循的原则
(1)“一事不再理”的远原则即同一机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作出判决后,不得再受理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请求。
(2)“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即对同一行为不得处以两次或两次以上性质相同或同一罪名的处罚。
知识点六 法的空间效力
(一)法的空间效力的含义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或空间范围有效,适用于哪些地区。
(二)一国的主权范围包括哪些
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范围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三)法的空间效力的分类
法的空间效力分为法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知识点七 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的时间效力的含义
法的时间效力也可称为法的效力的时间界限,通常是指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法的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以及法的溯及力问题。
(二)法开始生效的情形
(1)自法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法明文规定该法开始生效的时间;
(3)规定法公布以后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
(三)法终止生效
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除、法的效力归于消灭。法的废止可以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
(四)明示废止
明示废止指新法或其他法中明确规定对旧法加以废止。
(五)默示废止
默示废止指不以明文规定废止原有的法,而是在执法、司法实践中由于实施该法的社会条件已然消失,实质导致一部法无效的情形。
(六)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