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体系和普通法关系
知识点一 法系的概念

1、法系主要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源流关系的差异,以及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各国和地区的法所作的分类。
2、法系的划分:
(1)按照法国学者达维德的观点当代世界的法系可以分为四类:罗马日耳曼法系,即民法法系或大陆法系;普通法法系,即英国法系或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其他法系,包括伊斯兰法、印度法、远东法(中国法和日本法)、马达加斯加和非洲各国法。
(2)按照另外许多学者的观点,整个世界的法系可以分为五个: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
知识点二 民法法系
(一)民法法系的含义、范围和支柱
1、民法法系是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2、民法体系的三大支柱:(1)古罗马法;(2)《法国民法典》;(3)《德国民法典》。
(二)罗马法与民法体系
罗马法对民法体系有重要影响的原因:
(1)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2)古罗马疆域广阔,罗马法是拥有世界霸权的法。
(3)罗马法复兴运动发端和发展于欧洲大陆国家。
(三)《法国民法典》与民法法系
《法国民法典》成为民法体系的重要渊源和支柱,主要原因在于:
(1)“它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2)法国革命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各国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3)《法国民法典》本身是一部立法技术高明的法典,它以简明的、严谨的法的语言对资本主义民事法律关系做出了全面规定,因而在长时期里最能反映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
(四)《德国民法典》与民法法系
《德国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后所出现的民法典中影响最大、最出名的法典。
知识点三 普通法法系
1、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
2、普通法法系的三个支柱: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知识点四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比较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所包括的国家,绝大多数属于资本主义国家或工业化国家,但也有经济上并非先进的国家,因此,笼统地把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称为“西方国家两大法系”,把两大法系完全当成西方的概念,是不符合事实的。
两大法系所包括的国家绝大多数属于资本主义国家,这意味着两大法系的本质、经济基础和基本原则在主导面上是相通的,两大法系的成员,一般都实行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说,比较两大法系,主要是比较两大法系基于各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传统和源流方面的差异。
(一)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形式的比较。
在民法体系,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行使,在普通法系,立法权实际上由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官所分掌。
(二)法的体系的比较。
(三)法的分类的比较。
(四)司法组织的比较。
(五)诉讼活动的比较。
1、制度:民法法系同教会法颇有相近之处,在诉讼制度方面采用审问制和讯问制,普通法法系采用辩论制或对质制。
2、方法:民法法系开庭审判以事先准备好的案卷材料为线索进行,而普通法系开庭审判以口头讯问为主。
知识点五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两大法系虽然各有许多不同特点,但融合也在发生。
1、在立法权的实际归属和法的形式方面,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别在逐渐缩小。
(1)民法法系虽然在理论上不承认法院有立法权,但实践中法院在法的创制方面,亦即在解释立法、填补立法空白、使立法具体化的过程中,也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2)普通法法系的国家进入20世纪以来,制定法大量增加,不少人强调制定法优于判例法,认为判定法不能违背制定法,制定法可以修改、废止判例法。
2、二战后出现了像欧洲共同体这种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跨国法,共同体法不仅适用于成员国,也适用于成员国公民。在共同体法和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共同体法优于国内法。特别是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后,共同体法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并享有优先权。这就标志着英国发开始在某些方面同大陆法汇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