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推理和论政
法律解释的方法:

学理解释就是有关主体或人员,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
任意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小于其文字本来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广于其字面本来含义的解释。
立法法之前中国法律解释体制:
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两院解释有原则性分期,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法律解释的历史和理论:
西方法学理论自19世纪以来对法律解释问题的探讨大多是围绕司法判决中法官适用、解释法律的方法和活动展开的。其背后的理论脉络是依据“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国家权力制衡体系。传统上,民法法系国家比较倾向于自由解释,而普通法系则比较倾向于严格解释。但二战(20世纪)以后,两大法系都倾向于法的自由解释。
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应用:
1、演绎推理——三段论:演绎推理是从一般规律推出个别理论的逻辑推理方法,有假言推理、选言推理和三段论推理,其中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的典型形式。三段论推理是由两个前提推出一个结论的推理模式,有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构成。
2、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判断推出一般规律的推理。类比推理是从特殊推出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两个不同的对象的某些方面相同或相似,推出它们在其他方面也可能相同或相似。二者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
法律论证理论的历史背景:
含义: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和判决结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证立的过程。
特点:①法律论证往往发生在疑难案件中,发生在对前提的选择和正当性论证中。②法律论证无法回避到价值判断问题。③法律论证是各方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和这种活动的结果。不回避价值判断是法律论证最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