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
学界认知法律关系的历程:

法律关系概念在罗马时代就是法理学的一个概念,由罗马法学中的一个由债或民事问题发出来的概念。查士丁尼皇帝的《法学总论》对其作出释义。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
1、含义:是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2、种类:个人权利能力和组织权利能力之分;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一定职权,如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就属于特殊权利能力)之分;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止,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具有同他们的民事权利相对应的行为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等之分。
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所认可的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种类:①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行为能力人。未达到法定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或患有某种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③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称权义客体。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种事实:
1、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和事件。行为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更经常和更主要的因素,是一种主体自觉意识或过失的行为。事件,即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又与主体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
2、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合法行为即主体的行为在内容和方式上都符合法的要求。实施这种行为,并不要求主体兼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合法行为是指没有法的根据的行为和违反法的规定的行为。追究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通常以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为其基本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