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即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二者相互依赖,相互联系。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结成了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是坚持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权,工农联盟是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并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充分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人民不仅通过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还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通过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参与国家管理。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各民族团结互助的平等关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根据我国的选举制度,各少数民族都要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保证了少数民族人民能够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除了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代表外,居住在该地区的其他民族也要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充分保证了各民族人民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和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形式;另一方面,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体现我国各阶级、阶层和各族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便于实现最广泛的民主。此外,我国的选举制度也保证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能够比较鲜明地体现国家的性质,同时又能保证这样的政权组织能够更好地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
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协调运转。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这两个方面,得到了有机的统一。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机构的职权合理分工,各国家机构协调一致地工作,保证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共事的产物。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指以中国共产党为唯一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权,民主党派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参与国家政权,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发挥监督作用,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
在这一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实体法是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职权和职责作出规范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社会法法律制度和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