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点,又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
首先,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一个领域。
其次,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最后,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只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
1.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宪法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我国从宪法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
2.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即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并规定了人民主权行使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3.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平等权、人身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这些都是人权保障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4. 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我国,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5.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求坚持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依宪治国。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