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责任International responsibility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损害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二)特征
(1)责任主体与国际法主体是一致的
(2)责任依据是不法行为或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损害行为
(3)责任追究的任务是确定法律后果
二、国际责任法的演变
(一)责任主体增加:国家——国际组织、民解组织——个人
(二)责任内容和根据扩展
最初只局限于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责任——一般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国际罪行的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但造成损害行为责任
(三)责任构成要件发生变化
过错责任原则Fault Responsibility——严格责任原则Strict Responsibility
(四)责任形式
恢复原状、赔偿和道歉、限制主权——个人刑事责任形式(死刑、监禁、罚金等等)
三、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该行为违背国际义务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或称为国际不当行为
(1)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2)国际罪行
A、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战争罪B、种族歧视罪、种族隔离罪、种族灭绝罪
C、大规模污染环境罪D、殖民统治罪
(二)该行为可以归因于该国而构成该国的国家行为
(1)机关行为:
A、国家机关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实体行为;
C、交一国支配的国际组织行为;D、叛乱机关行为
(2)人的行为:
A、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规因于国家;
B、私人行为(国家如果事先不预防事后不惩处,则归因于国家)
四、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免除
(一)同意
一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他国实行某项与其国际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国的关系上,就排除了不法性。
(二)对抗措施
指一国对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对抗性行为。
(1)一般对抗措施(2)自卫
(三)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一国不符合该国义务的行为起因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的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以至于该国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义务行事,或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
(四)危难与紧急状态
(1)危难情况下的行为:指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之人的生命,在别无它法的情况下做出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
(2)紧急状态下的行为:指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应付紧急状态而采取措施的行为。
五、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形式
(1)限制主权(2)恢复原状(3)赔偿(4)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