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空间法

一、各种空域的划定
(一)空间的划定理论:空间论与性能论。
(二)同步静止轨道的归属问题
二、各种空域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的法律地位
(1)各种学说
A、完全自由论;B、相对自由论;C、海洋比拟论;D、国家主权论;E、国际共管论。
(2)《巴黎航空公约》和《芝加哥公约》确定的法律地位。
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地面国家绝对的主权管辖之下。
(二)公空的法律地位
(1)各种学说:A、海洋比拟论;B地位一致原则;C、自由论
(2)习惯法确立的原则:公空自由原则
(三)外空的法律地位:全人类共同继承遗产原则
三、空间法的历史演变
(一)1903年莱特兄弟发明了飞机。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被广泛的运用,开始了国际航空关系,推动了航空国际立法。
(二)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1929年《华沙公约》。
(三)1944年《芝加哥公约》和《两大自由协定》及《五大自由协定》。
(四)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五)1957年苏联向外层空间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开辟了外空新时代,推动了外空的国际立法。国际社会先后缔结了五大公约:
1966年开始,先后缔结了《外空条约》《登记公约》《援救协定》《月球协定》《赔偿公约》。
四、《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内容
(1)领空的法律地位(国家领土,受国家主权管辖)
(2)禁飞区制度(非歧视原则,国际禁飞区)
(3)国内两地载运权
(4)航空器分类制度与航空器飞行制度。
五、《两大自由协定》、《五大自由协定》
(一)五大自由
(1)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2)非商业性降停权
(3)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的客、货、邮的权利
(4)转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的客、货、邮的权利
(5)转载或卸下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的客、货、邮的权利
(二)同意第一项和第二项权利的公约为《两大自由协定》,缔约国为32个。
(三)同意五项权利的公约为《五大自由协定》,当事国为12个。
六、关于航空安全的三大公约
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一)三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管辖权制度
(三)引渡规定
七、外空五条约的主要内容
(一)1963年《外空宪章》
1、为全人类谋福利原则2、自由进入和探索外空原则3、外空活动国际合作原则
4、外空非军事化原则5、外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6、外空物体由登记国管辖原则
(二)《登记公约》
要求发射国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向外空发射的物体,具体登记如下内容:
(1)发射国国名(2)发射物标志或号码(3)发射地点和时间
(4)发射物轨道参数(5)发射物一般功能
登记的意义:确定管辖权和外空责任的依据。
(三)《援救协定》
公约为缔约国确定了三大义务
(1)通知义务。缔约国发现宇航员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或紧急降落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如果不能确定发射当局,应通知秘书长
(2)营救义务(3)送还义务
(四)《月球协定》
(1)月球资源属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提出主权要求。
(2)一旦月球资源开发可行时,应建立统一的月球资源开发制度。
(五)《赔偿公约》
(1)绝对赔偿责任原则。即外空活动或外空物体对地面或在空气空间造成损害,应该负绝对的赔偿责任。
(2)相对赔偿责任原则。外空物体在外空或外空物体相互之间造成损害,应负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