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含义: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1、特许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3、自由设立主义。指对法人设立的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而不必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仅适用于特殊领域的法人,如工会。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
1、法人设立的方式:
(1)命令设立;(2)发起设立;
(3)募集设立;(4)捐助设立。
2、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发起任或设立人。(2)须有法律依据。
3、法人资格的取得:
(1)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自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法人变更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变更。
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形。
(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为:吸收合并与分设合并。
(2)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组织形式的变更:指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这些变更不影响法人原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如名称、代表、场所、住所、注册资本等)
二、法人的终止:
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包括:
1、了结现存的业务。
2、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
3、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