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防卫不适时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二七、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八、避险过当

避险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使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对避险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九、提前防卫

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预先对有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未马上着手实施犯罪的人加害的情况,不是正当防卫,在理论上称之为提前防卫,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十、防卫挑拨

行为人不是出于防卫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故意挑起他人的不法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对他人加以侵害的情况,在理论上称之为防卫挑拨。

三一、法令行为

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三二、正当业务行为

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