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教育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2005年上半年,全区开设本科、专科学历层次共78个专业。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办法,按专业考试计划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予以办理毕业证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5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获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开考专业及学历层次
  2005年上半年开考的专业和学历层次以《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上公布的为准。资格证书考试课程的安排同时在《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上公布。报考考生可参照公布的专业和考试课程选报。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民教育学历考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年龄、性别、民族、信仰、职业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参加资格证书考试的考生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均可报考,凡资格证书考试合格的课程,在自学考试中承认其学分。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原则,选择考试专业。报考护理专业本专科的考生需注意卫生部门有关要求。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三、报名时间
  2005年上半年考试报名时间为1月1日至2月28日,各盟市的具体报名时间由各盟市自考办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报考手续
  (一)首次报考考生(含转考还未办理新准考证的报考者)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到各盟市自考办指定报名站或委托单位办理报考手续,并要准确无误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包括使用蒙、汉试卷的填涂)(见本刊第十六版所登式样)。填涂出现差错,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要认真阅读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签字;缴纳报名、考试费,现场采集信息并办理内蒙古自治区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
  (二)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需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见本刊第十六版所登式样)及《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三)考生不论报考几个专业,只许领取一个准考证。考生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从一个地区转迁到另一个地区(包括自治区内各盟市之间)参加考试,必须按规定办理转考手续,原合格成绩有效。
        (四)委托开考各专业的考生,由委托部门在盟市的办学点或到当地自学考试机构集中办理报名手续,为方便考生报名,也允许考生直接到盟市指定报名点报名。盟市考办须将报名人数反馈给委托单位。
  (五)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考核。
  五、《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
  (一)《准考证》是考生参加考试必备的有效证件,《准考证》如遗失、破损,必须及时到当地考试机构申请补办。
  (二)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区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
  (三)《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四)《考试通知单》由各盟市在考前印发给考生,《考试通知单》印有考试课程、考试时间、考点、考场和座位号。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自学考试二学历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本科肄业生、退学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有关规定,在报名时须办理相关课程成绩合格的免考手续,由盟市考办上报自治区考办审批同意后装入考生档案。
       七、收费标准

报名费、考务费为每人每门课程30元。
  八、考试
  (一)2005年上半年考试为两天,时间为4月16日、4月17日。
        (二)每天考试的课程及考试时间在《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上予以公布,请考生注意查阅(见本刊第三—八版)。
  (三)考试一般集中在市政府、盟公署所在地进行,因特殊情况和自学考试向农村、牧区延伸试点盟市,经自治区自考办批准,考场可设在旗、县政府所在地进行。
  (四)考生按《考试通知单》到指定的考点和考场参加考试,考生进入考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三证缺一不得入场。
  (五)汉语言文学专业开考的课程必须用汉文答卷,蒙古语言文学专业开考的课程(汉语文除外)必须用蒙文答卷。外语专业开考的课程,专业课必须用相应文字答卷。其他专业开考的课程,考生可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中申请一种试卷,申请蒙文试卷的考生(仅限于有蒙文教材的课程)必须用蒙文答卷,申请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答卷。一门课程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在同一试卷上。
  (六)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次考试后发给考生成绩通知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七)凡有实践性环节考核的专业,待专业课程笔试全部合格后,可申请进行实践性环节的考核。
  (八)考试成绩由各盟市自学考试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
  (九)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和考场纪律。若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考试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将依照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其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理。
  九、毕业
  考生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在申请办理毕业证书时,须认真填写《毕业生档案》表一式两份。
  十、其他
  (一)考生所填一式两份的《毕业生档案》表一份由自治区自考办存档,另一份由考生交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存档,无工作单位者由本人将《毕业生档案》表和《毕业证书》一起妥善保存,《毕业证书》及《毕业生档案》表遗失一律不予补办。
  (二)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学士学位的申报应首先和主考院校联系,由主考院校负责统一协调、办理。
  (三)英语专业的专科考生,在专业课程考试全部合格后,可报名参加“口语”课程的考试;英语专业本科考生在专业课程考试全部合格后,可报名参加“口译与听力”的考试。报名与考试时间一般在全区统考后进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并在下期的《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将刊登具体时间、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