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高等教育及自学考试发展的实际情况,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对我省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政策已作出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含外语、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成绩合格,有关高校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考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比例不得过各校自考应届毕业生数的15%。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原省教委印发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浙教高一字[1992]第59号)和《关于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教高一字[1994]第572号)的要求办理。
上述规定,自发文二00二年十一月起实行。